浅议监察法中初步核实条件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8-12-19 08:4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量:

初步核实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对问题线索具备何种条件和标准,才需要采取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监察法并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从监察可辖性、内容可信性、事实可查性三个方面来具体把握初步核实的条件,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监察可辖性

对接收的问题线索,要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来分析,问题线索中反映的涉案人和事是否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首先,要看涉案人是否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六类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范围。核心的把握要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根本,以及是否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对一时难以区分是否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可以进行一些初步的必要了解,必要时可以请示上级监察机关后进行初核,如果经核实确实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再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其次,从级别和地域管辖角度,分析是否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是以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各级监察机关管辖分工。涉案人员的工作地和其干部管理权限是分析的重点内容。

最后,需要进一步分析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监察事项。如果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根据监察法关于优先管辖的规定,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其他机关配合。

内容的可信性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查清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如果反映的问题可直接判断不真实,也就没有初步核实的必要。因此,问题线索的内容真实程度如何,是不是准确可靠,值得相信,也直接影响是否采取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从实践中对线索内容可信性的判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评估:

一是从来源渠道上,研判线索可信度。从实践看,巡视巡察机构移交,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审计、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移送的线索,往往真实性较高,宜采用初步核实方式处置。

二是从举报动机上,判断线索可信度。举报动机的分析角度,可以辅助判断问题线索内容的真实性。一般来讲,出于社会正义感等原因而进行的知情人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较强。匿名举报的情况则相对比较复杂,对匿名举报,应注意分析举报动机,审慎辨别内容的真伪,不能以偏概全。

三是从反映内容上,研判线索可信度。实践中一般把握从问题线索所反映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人和事两个方面来分析研判,通过这两个方面来判断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前后矛盾地方,反映的公职人员是否涉及多人或问题较多,是否有其他相关材料可以佐证等。

四是从政治生态上,研判线索可信度。对所反映的内容,还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的地区、部门、所在单位总体情况,在综合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事实的可信度。

事实的可查性

主要是从是否有利于开展调查工作角度来判断。问题线索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具体、清楚,是否具备开展调查的条件等,也是采取初步核实处置问题线索要考虑的因素。

第一,在反映事实的具体化程度上,问题线索必须具备一定具体事实内容,才可以据以开展调查工作。如果没有提供一定量的事实,内容笼统或者表面化,或仅仅是一些主观推测,就无法找到开展调查工作的头绪。对有的线索所反映事实虽然简单,但是具有拓展可能的,也可考虑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在调查的难易度上,有的问题线索虽然提供了一定事实,但是对于证据是否容易获取,也是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多头举报、案发时间较长,关键证据已经灭失,这类问题线索一般可查度不高,就应当转换视角,寻找是否有可供开展调查的其他事实,再视情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

第三,在可查的时机上,注意把握恰当的调查时机。对调查工作来说,时机的把握,有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分析研判线索中,对时机的把握,要结合案情予以考虑,作为暂存待查或是初步核实的重要考量因素。(吕恒仁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