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都密切相关。为认真做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近期联合制作了《每天两分钟 带你了解监察法》节目。通过电台播音的方式,为我市广大听众解读《监察法》法条,让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入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
今天,
我们一起来聆听学习
第二十期节目
《要正确对待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监察建议,必须认真执行或采纳。
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被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异议,又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一旦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不但对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处理。
反腐倡廉、建设清廉合肥,
学习监察法,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