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都密切相关。为认真做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近期联合制作了《每天两分钟 带你了解监察法》节目。通过电台播音的方式,为我市广大听众解读《监察法》法条,让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入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
今天,
我们一起来聆听学习
第十一期节目
《这些行为已经阻碍、干扰了监察工作》
在监察活动中,出现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那么,哪些是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