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积极作为乃本职,“为官不为”是失职。昨天,记者从合肥市纪委了解到,《合肥市党员干部“为官不为”问题问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党员干部存在十种情形将被视为“为官不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被问责,甚至追查相关领导责任。
十种“为官不为”情形将被问责
所谓“为官不为”,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的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规定》指出,此次对于“为官不为”的约束、问责,将涉及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村(居)党员、干部。
针对当前“为官不为”问题,《规定》明确了十种问责情形,随着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为官不为”问题的表现形式会随之隐形变异。
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对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给予大力褒奖、提供更好舞台,以此带动更多人干事创业。
“为官不为”案例将被公开通报曝光
“各级要在引导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问题线索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通发现问题工作渠道,广泛搜集问题线索,深入查找问题,做到‘零遗漏’‘无延误’。要充分发挥问责‘利器’作用,严格按照《规定》中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对‘为官不为’问题坚决查究、决不姑息。”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要把督查结果运用与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衔接起来,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决不让“为官不为”者占位不为。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公开通报曝光,使“为官不为”者无处遁形。
系统性“为官不为”或追查领导责任
“如果出现‘为官不为’问题不查处、不问责,或出现系统性、区域性‘为官不为’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要求,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的有关问责职责。
按照《规定》,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八种方式实施问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责任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中,情节轻微,影响或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或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或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方式问责。
《江淮晨报》2016年7月1日 晨报记者 于巧妮 通讯员 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