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国家,我国自古就有人治与法治两种不同的思想观点,包拯是“法治”的捍卫者和执行者,他一直认为治理国家离不开法,法令的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他强调“治国之要,莫大于法”,“国有常法”,才能“提衡天下”。在记载包拯政绩的各类历史典籍以及包拯流传至今的180多篇奏议中,我们不难发现包拯确实把立法执法,看作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并身体力行,严格做到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 止绝“内降”
包拯在一篇名为《论诏令数易改》的奏章中指出:“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并提出“法存画一,国有常格。”意思就是法令是君王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关系国家治乱安危,国家要有统一法律,不能轻易变化。只有这样,执法官员才能放心办事,不会因为朝令夕改而无所适从。针对皇帝及后妃往往不通过官府,以个人的爱憎从宫中发出命令或者指示,要求官府按照他们的意思来处理某个案件的做法,包拯严厉提出法令一旦颁布就应严格遵守,对于皇帝和后妃的这种司法干预,包拯深感不安,尖锐指出这种“内降”是“妨公害政”,只有止绝内降,人人守法,官员才能全心全意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 铁面无私
法治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执行的情况如何,唯有严格执法,才能让众人觉得公平,国家才会长久太平。包拯的秉公办案、铁面无私的品质是值得称赞的,宋史记载,百姓用“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来称赞包拯,把包拯比作阴曹地府里秉公执法的阎王爷,任何人都改变不了他的执法节操。他在家乡庐州做官时,即便亲友犯法也秉公处理。一次他的舅舅犯了法,包拯秉公执法,重杖了十下,使其他亲友的犯法行为多有收敛,至今“外甥有理打得舅”也成了家乡合肥一带的俗语流传下来。
改革诉讼 开门办案
在法律诉讼的审理程序方面,包拯曾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当时宋代普遍存在法治不严,政失于宽,纲纪不振,法律松弛的现象,而且封建等级观念严格,官和民之间存在着隔阂,不能以平等的地位说话。嘉祐元年(1056),包拯权知开封府,他发现开封府有个旧制,诉讼不得直入衙门内,而是交由门牌司收转,府吏常趁机勒索诉讼者的财物。包拯上任后,一扫旧习,“使径造庭下,自道曲直,吏民不敢欺。”让老百姓直入公堂陈述案件事实。这一看似简单的改革,实际上对于严格执法、公正断案有着重要作用,此举不仅方便了百姓诉讼,不受府吏的敲诈勒索,还可让当事人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有助于查清案情,正确断案,这在我国法律史上也是具有首创性和积极意义的。
明察秋毫 洞悉奸伪
在法治思想方面包拯有着很多独特的见解,在办案实践方面成就同样卓越。且不说戏曲、小说有着众多关于包拯神奇的办案能力,以至于后人称他为“东方的福尔摩斯”,就连宋史以及包拯的墓志铭对于包拯办案的能力也有详细的记载,他在天长县的一起《审割牛舌案》,原本被认为是一桩无头公案,却被包拯轻而易举的利用罪犯的心里特点推理侦破了。开封府的两人饮酒醉者之金被人藏匿的案件看似很难侦破,但对于包拯来说,因其对法律非常熟悉,对作奸犯科的心里也很了解,加之利用人证、物证和逻辑推理的方法,都能合理合法作出快速和正确的判决。
依法治国,严格执法,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无论是在宋代还是当代,包拯的法治思想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他的“以法律提衡天下”的主张以及执法如山的实践给后人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借鉴,值得今人引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