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报七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发布时间:2016-12-29 09:02 来源:合肥市纪委监委 浏览量: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部署要求,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较好地维护了群众利益,发挥了警示教育和强大震慑作用,基层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现将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肥东县店埠镇双桥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高心红套取秸秆禁烧补贴资金问题。2015年1月,高心红将前妻吴某及妻兄吴某某的名单及银行卡号交给社区会计陈某某,让其给两人卡中各打入2000元,并将两人名单录入2014年秋季秸秆禁烧补贴发放清册,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4000元。2015年12月19日,高心红将该资金退缴至店埠镇三资代理中心。2016年8月8日,肥东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高心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肥东县八斗镇王城社区党支部书记王邦能、社居委主任王良跃等3人套取优质水稻栽培补助资金问题。2016年元月,王城社区以种粮大户时某某名义,向县农技三资中心申报了2万元优质水稻栽培补助资金。元月中旬,时某某取出县农技三资中心打入的2万元,交给社区会计王邦俊。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将该款直接用于社区清理秸秆、垃圾以及租车费用等开支。2016年5月18日调查组介入调查时,王邦俊才将此款存入社区账户。2016年9月19日,肥东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邦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王良跃、王邦俊党内警告处分。

三、肥西县柿树岗乡黄花村党总支书记李宗银、民兵营长解绍俊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2014年初,李宗银、解绍俊等人商议:老村址年久失修,村里经济状况不好,决定采取虚报两户危房改造项目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老村址维修。2015年1月,李宗银、解绍俊等人将到账的20000元虚报资金用于该村的老村址维修。2016年3月10日,该项危房改造资金退回县财政。2016年7月19日,柿树岗乡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宗银、解绍俊党内警告处分。

四、长丰县庄墓镇薛桥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报账员王少和挪用村退耕还林补助集体资金问题。2014年和2015年两年内,王少和个人挪用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资金4830元,直到2016年4月19日才入村账。王少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16年4月22日,庄墓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少和党内警告处分。

五、庐江县庐城镇敬老院院长许宝平私设“小金库”问题。2010至2013年,许宝平在担任庐江县庐城镇敬老院院长期间,将敬老院后山毛竹和桂花树出售收入8329元,以及违规收留的郑某某、马某某两位老人上交的生活费13200元,用于私设“小金库”,由自己保管,并给敬老院会计张某某以工资补助名义违规发放3000元。2016年7月30日,庐城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许宝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小金库”余额和违规发放的款项予以收缴。

六、巢湖市栏杆集镇北陈村委会计生专干叶圣霞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叶圣霞将北陈自然村低保户陈某某作为无房户新建对象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房屋重建标准)20000元,打卡发放到陈某某账户。叶圣霞从中拿出6000元给陈某某维修房屋,剩余14000元用于自家房屋重建。2016年6月13日,栏杆集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叶圣霞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款予以追缴。

七、庐阳区海棠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葛家星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问题。葛家星在担任大杨镇党政办副主任,文明办主任,党政办主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在分管大杨镇森林公园项目和明发商业广场项目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公共财产遭受599128元损失;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85000元,并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产450567元。2016年9月20日,庐阳区人社局研究决定,给予葛家星开除公职处分(自宣判之日起算)。2016年11月2日庐阳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葛家星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司法机关已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回的264143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基层党风廉洁建设不断加强,但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土壤仍然存在,特别是贪污挪用、虚报冒领、吃拿卡要、摊派费用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盯突出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要通过重点督办或开展督查等方式,将压力传导到基层、责任压实到末端;对问题反映集中的地区要重点关注、一线排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对性质恶劣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管辖范围内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坚决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坚决遏制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