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庐江县针对纪律处分执行事项易“打折扣”问题,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找准问题症结,强化治本抓源,探索推行《庐江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提高了执行效率,在打通纪律审查工作“最后一公里”上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是整合告知内容,做到“一案一告知”。按照应告尽告的原则,对涉及处分决定执行的所有事项进行整合,分为材料入档、年度考核、职务影响、工资影响四个大类,并细化为27项具体事项。《告知书》具体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类式样。在材料入档上,明确了处分决定抄送的5种情形;在年度考核事项上,明确了党纪处分的5种情形,政纪处分的3种情形;在职务影响事项上,明确了党纪处分的4种情形,政纪处分的3种情形;在工资影响事项上,明确了党纪处分的3种情形,政纪处分的4种情形。纪律处分机关根据处分情况,选择相应具体执行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增强了纪律处分执行的准确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告知时间,同步“制发+送达”。按照“谁处分、谁告知”的原则,规定纪律处分作出机关在制发纪律处分决定时,须同步制发《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书》。送达处分决定时,须同步送达《告知书》至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等,杜绝事后延时分头分散送达。收文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须在《纪律处分执行事项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同时,明确规定纪律处分作出机关应将《告知书》的制作时间和送达时间准确记录在案,方便后期备案考核,确保纪律处分作出机关将同步制发同步送达责任认真落实到位。
三是严格告知反馈,确保“件件有落实”。收文单位须在《告知书》规定的执行时限内全部完成应执行事项,并逐项详细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将完成结果及时反馈给纪律处分作出机关。同时,明确规定各镇、各单位党组织是党纪处分执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党组织负责人是党纪处分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各单位行政机关是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是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敷衍塞责,不按规定执行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视情对有关党组织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该制度自2016年10月份实施以来,共向107个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了告知书,相关执行事项均按规定要求得到了落实。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当事人和单位对纪律执行事项的认识。通过“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了告知的方式方法,杜绝了零散告知、延迟告知等现象,解决了执行中存在的当事人和单位对执行事项认识不全、认识不清问题,切实让当事人和单位清楚明白纪律处分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做到纪律处分机关“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和单位“一次性知悉”。同时,通过明确当事人和单位执行告知事项的责任,提高其对纪律处分决定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认识,打消其侥幸心理,增强其执行告知事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增强了纪律处分事项的执行实效。通过“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和单位应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对应的责任,做到“事项清、时限清、责任清” ,杜绝了处分决定执行中的扯皮疏漏、敷衍塞责等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统筹协调的工作落实机制。从目前全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告知内容清楚、办结时限明确、责任规定严格,被告知单位都能将被告知的纪律处分事项放在优先位置,速办速反馈,纪律处分执行的实效得到了明显提升。
三是树牢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的良好形象。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打折扣”,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敢于执纪、执纪必严的坚强形象。通过“一次性告知”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处分执行中有关单位(部门)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既明确了纪律处分作出机关的告知义务,又严格了被告知单位的执行责任,压实了各环节责任,强化了纪律处分惩戒力度,维护了党纪政纪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牢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的良好形象,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