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推行审理公开助辩工作

发布时间:2017-05-05 13:05 浏览量:

近年来,在合肥市纪委大力指导下,肥西县纪委不断适应反腐形势发展的新要求,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积极探索创新案件审理方式,推行“庭审式”的党纪案件审理公开助辩制度。先后组织3起案件审理公开助辩,共采纳被调查人及助辩人合理意见5条,案件处理后无一人申诉。实践证明,案件审理公开助辩制度是扩大党内民主,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办案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以案说纪教育的重要载体。

一、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审理公开助辩制度,规范指导助辩活动。肥西纪委在总结先前实行的纪检案件二级审理、公开审理制度经验,并调研借鉴外省审理助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肥西县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实际,成立案件审理公开助辩工作领导组,制定了《关于建立肥西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公开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审理公开助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办法。《实施意见》中对参加公开助辩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案件检查和审理事项公开、证据公开、回避、申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参照法院庭审模式,由审理人员担任主审人,被调查人、助辩人作为辩方,调查人员作为控方。其主要程序为:首先宣读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接着被调查人进行自我陈述和申辩、助辩人为其辩护,调查人针对其个人申辩和助辩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现场辩论,双方可以互相补充答辩,最后由主审人作总结。通过审理公开助辩,主要对案件违纪事实定性、证据采信运用、党纪条规适用等内容进行质疑和辩驳,最后审理人员完成对助辩意见的收集、汇总和审核,并对是否采信写入审理报告,作为纪委(或党委)会议讨论案情并决定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是确定审理公开助辩原则,依纪依规有序开展。包括四项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由被调查党员本人自愿向审理室(组)提出审理公开助辩申请。②必要知情原则,对认定违纪事实的相关证据,除国家法律和党纪条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可以向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公开。③合理采信原则,对被调查党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助辩意见,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④沟通疏导原则,审理人员加强与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的交流沟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传党纪国法,做好思想疏导。

三是确定审理公开助辩范围,选准选好典型案件。通过实践摸索,我们认为有三类案件适宜开展:主要是本地有影响、涉及面广、受群众关注的大要案,调查和审理部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两类案件不适宜开展:主要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司法结论的案件。因此,为了突出可操作性,我们在选择案件时做到“四选择”:选择有公开审理意义和实际效果的案件,选择被调查党员能积极配合的案件,选择能确保案件保密纪律的案件,选择能发挥源头治腐功能的案件。

如2013年底,我们对柿树岗乡新街社区干部程某某虚报并挪用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案件进行了公开助辩审理。在柿树岗乡党委和纪委的支持配合下,我们约谈了该案被调查党员程某某(柿树岗乡新街社区党总支书记),向其宣传公开助辩审理制度,让其充分了解公开助辩审理的目的和意义,程某某表示愿意聘请柿树岗乡司法所所长周某为其助辩人,周某在受委托后,在柿树岗乡纪委负责同志陪同下,多次来审理室对程某某的卷宗材料进行了查阅,并摘录了相关证据材料,着手准备。公开助辩审理活动如期进行,我们采取仿司法案件庭审模式,助辩模式由主审人、被调查人和助辩人、调查组人员组成,并邀请5名基层党员代表(程某某所在党支部)参与旁听,在程序安排上,首先由主审人宣读了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接着由被调查人程某某作自我陈述,接着由助辩人周某为程某某作辩护,其重点围绕程某某的错误定性、主客观原因以及违纪人违纪款额认定和主动退缴违纪款等情节进行了辩解。紧接着调查组对程某某案件的证据收集过程,以及助辩人提出的助辩意见逐一进行解答和说明,此后,助辩人和调查组双方互有补充辩解,最后,由主审人作公开助辩审理小结,并现场记录存案,整个助辩过程在严肃认真的氛围下进行。助辩人和旁听党员纷纷表示公开助辩审理形式新颖、全程公开公正透明,在无形中也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纪党规教育,深有感触。此类案件在基层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很多类似党员领导干部违纪后感到“我是为公,个人没有贪污,背个处分很冤”,通过审理公开助辩,我们邀请其所在支部部分党员旁听,并全程录像,制作宣传片,在教育违纪人的同时,也起到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积极效果。

2014年元月16日、2014年12月17日,我县采取此种方式对柿树乡新街社区违纪党员潘某某、三河镇茶棚社区违纪党员汪某某违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助辩。公开审理助辩活动办公室认真收集、整理、汇总助辩意见,在充分审核、讨论的基础上,就是否采纳辩论意见向申辩双方给予明确答复,同时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并向所在乡镇党委反馈,柿树乡党委经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原调查组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调查组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河镇党委经研究决定给予汪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原调查组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把握好具体工作环节,确保审理公开助辩活动的实效性。在试行中,我们始终把尊重、维护和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作为落脚点和着力点,充分体现自愿、公开、采信、反馈、解释等原则,认真把握好具体工作环节,细化程序要求,规范执行制度。

1.坚持做到“三公开”。审理公开助辩活动的目的就是要使违纪案件的处理走向公开化、透明化,这也是《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赋予被调查党员申辩权以及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审理公开助辩中坚持做到“三公开”。一是权利公开。告知被调查党员既有自辩的权利,也可聘请熟悉党纪条规、原则性强的共产党员为其辩护。无论是自辩还是助辩都可以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予纪律处分或无错的辩护意见。如认为案件检查、审理人员有可能出现致使案件处理不公的行为,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权利。二是证据公开。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通过审理公开助辩,在较大范围内营造办案人员与被调查党员地位平等、双方信息对称的氛围,是对于有效举证和检验证据是否扎实、可靠的制度安排。对证据公开,我们采取尊重、保护、有限公开原则。根据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等党内法规,保护检举人和证人的合法举报、隐私等权利规定,我们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性质,公开部分证据,隐去证明人,采取适当宣读证据的方式,使助辩人了解需要掌握的情况。对一些案情简单,不涉及他人他事,征得证人同意后,可以出示证据。三是事实公开。允许被调查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参加旁听,必要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对案件调查和审理涉及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从证据的收集到案件的最终定性)提出疑问,发表意见,促使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做出科学判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努力构建平等对话平台。在审理公开助辩中着力改变以往纪检监察机关与被调查党员之间审查与被审查、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赋予被调查党员更多的申辩权,实现案件被调查人“合理诉求”、助辩人“据实申辩”、检查人“应诉抗辩”,审理人“居中裁决”之目的,营造多方平等对话交流平台。在职责划分上强调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检查等部门配合参与。在角色定位上,由助辩人担任党内“律师”,为被调查人提出助辩依据和理由;由案件检查人员担任“检察官”,对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关于调查阶段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等提出的疑问作出解答;由案件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担任“主审法官”(即主持人),扮演好“中间人”的角色,听取各方意见,引导助辩活动,使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定性能充分发表意见。

3、细化工作环节。细节决定成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中有关具体工作步骤、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谋划好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和推进。首先是落实好助辩案件。在案件审理谈话阶段,在做好“四选择”的基础上,我们与被调查人进行沟通,征求其意见。在收到其助辩申请后,接着审查好助辩人资格,并落实好审理公开助辩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具体活动方案。最后要谋划好当天的助辩活动过程,主要分解为六大步骤:宣读参加活动人员的权利义务;案件检查人员介绍被调查党员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及定性等情况;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发表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对证据质证;检查人员针对性地发表辩论意见;补充申辩和辩论意见;主持人总结。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审理公开助辩活动有序推进。审理公开助辩活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试行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推进过程中,市纪委领导多次深入我县调研指导,县纪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更是深入一线,亲自指挥、协调和把关,共同探讨和研究实施方案、选择适合案件、协调各部门参与,解决实际问题,为我们开展好此项活动提供了不竭动力和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取得实效

试行审理公开助辩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讨论违纪案件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改进,是对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也使案件审理工作从后台逐步走向前台,更加公开和透明。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广大党员对纪检办案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我们增强案件查处工作的综合效果。

(一)被调查党员和助辩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审理公开助辩为被调查党员及其所在支部党员在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上提供了更好的平台。通过审理公开助辩,把认定的事实、适用条规、相关程序公开,使被调查党员及助辩人能够充分地发表意见。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审理公开助辩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重新审核、重新确认,从而使案件审理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在维护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被调查党员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通过审理公开助辩,被调查党员能够详细阐述自己所犯错误事实经过,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或者过错和过失,正确理解自己的违纪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影响,从而真正感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使他们能够真正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

(二)对执纪监督权的制约有了机制保障。审理公开助辩把原来闭门式审理推向公开化,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对执纪监督权的再监督范围,体现用机制制约权力的科学性,有效防止在案件查审中滥用职权、徇私枉纪等情况的发生。把执纪过程变成诠释法纪政策过程,更加有利于增强党员干部遵从法纪理念涵养;更加有利于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也更加有利于发挥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机关内外对案件查审双方的共同监督、制约作用,从而促使办案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取证更加规范,无论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错误的定性,都在“阳光下”操作,有效避免了主观臆断和误审误断,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或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申诉、上访现象的发生。

(三)办案质量和纪检干部业务能力明显提高。审理公开助辩对执纪办案人员的各方面素质都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是对案件调查、审理人员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驾驭能力、应变能力的综合考验。正如有领导说“审理公开助辩是把有形的监督,化为无形的动力”,使办案人员逐步形成共识,要使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必须更加主动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2014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和手续规定,我们组织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办案人员进行信访和案件查办业务工作培训,县纪委审理室还专门编印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业务资料汇编》、《纪检监察案件模拟卷宗》300余册(份),发放给参训的乡镇和县直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适应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新要求,更加准确地把握每个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分、程序、细节等关键环节,确保案件质量。

(四)对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彰显。审理公开助辩活动实际上是一次以案说纪、警示教育的过程。在实施公开助辩活动过程中,通过被调查人进行自我陈述、助辩人助辩、调查人作说明和辩论,使被调查党员以及其所在支部参与旁听的党员对该案的审查程序、错误事实、定性及条规依据有了充分了解和深刻认识,深入学习了相关党纪条规知识,真正接受了一次面对面教育。同时,也使所在党支部参与旁听的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案情时,能够提出恰当的处分意见。正如三河镇某村会计汪某某在离开助辩会场时动情地说:“今天,感谢组织给我提供一次申辩的机会。同时也让我知道自己错在何处,为什么错,应该受到什么处理,我诚心诚意接受组织处理,没有怨言。”其所在村党支部参加旁听的党员李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审理公开助辩的形式很新颖、很活泼、很透明,也很严肃,使我们对党的纪律严格要求感受更深刻,知道了今后我们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三、几点思考

审理公开助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试行过程中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推进、总结提高。

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优化制度,精心设计好程序和环节,使公开助辩审理活动更加突出公开、公正和可辩性。特别是要在适当条件下,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形成统一的实施意见,以利于此项活动的推进。

二要进一步加强助辩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审理公开助辩,核心是助辩,关键是助辩人的选定。要注重收集相关人才信息,组建助辩人队伍,加强助辩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助辩能力和水平。

三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审理公开助辩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活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领导,在于组织,在于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不能仅靠审理部门单打独斗,要充分发挥调查、案管、信访等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引导。要让更多的党员和干部了解到推行该项制度的目的、意义、程序和方法,切实转变对审理公开助辩制度的认识,从而让他们支持并自觉参与此项活动,变“要我辩”为“我要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