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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仁文:通过预防增强反腐败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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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11-21 作者 : 信息来源 : 《学习时报网》(11/3/2008第05版) |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近日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死缓,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外媒普遍认为,这再一次凸显了中共的反腐决心。但据《参考消息》报道,俄罗斯舆论研究中心的一项民调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受访者认为类似的惩罚并不能战胜贿赂对于官员的诱惑。这与我国民意普遍将兴趣聚焦于严惩贪官似有不同,值得我们反思。 其实,在中央高层,现在对反腐败的预防已经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在当前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形势下,反腐败领域应当切实抓好这一重要思想的落实,真正做到在惩治与预防之间,“更加注重预防”。 在社会治安方面,自上世纪80年代初起,由于治安形势严峻,所以我们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采取了“严打”的刑事政策。多次“严打”后,发现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还必须从加强预防工作和基础工作着眼,于是提出了“宽严相济”的新的刑事政策思维。事实证明,其效果是好的。 在反腐败方面,面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腐败现象汹涌,对其采取严惩政策可以说是合理的反应。但社会转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不着眼预防从各个层面推进制度建设,则反腐败的代价太大,而效果却不乐观。像我们每年这样高频率地查处和严惩贪官,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它既说明了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严重性,也说明了我国对腐败分子的严惩态度。令人痛心的是,许多被严惩的腐败分子虽然从事后揭露出来的贪污受贿数字看,大得惊人,仿佛十恶不赦,但他们却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这样坏的,有的甚至原来还是反腐败的积极主张者,但一到某些高风险的岗位,就很快变坏,短期内堕落得让人惊讶。 为什么某些行业、领域会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一揪就是一窝、一串,形成所谓的窝案、串案,这难道不能让我们反省现行的监督制度和运作机制么?为什么一个单位的腐败分子会前腐后继,前任刚被严惩甚至杀头,后任又很快腐败,这难道不能让我们检讨对刑罚威慑力的过分迷信么?为什么腐败分子能带“病”提拔,一路畅通,而等到发现了他/她的犯罪行为时,已成无可挽救的天文数字,如果能早些发现、早些遏止,不是对国家和他/她本人都好么? 这太多的为什么,归结到一点就是我们的反腐败不能只割韭菜不挖根。预防比打击更低成本、更主动,也更有效。而预防本身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层次、多个角度去下功夫:通过打击腐败分子和实行各种先进性教育固然是预防的一种手段,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更重要;完善刑法等打击腐败分子的锐利法律武器当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但完善作为刑法防线的其他基础性法律更重要(如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此外,目前国家有多个预防腐败的专门机关(如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和监督机构(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中央层面分别归属不同的领导分管,如何形成合力,建立高效权威的反腐防腐机构,需要研究。还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等相继颁发了许多反腐防腐的规范性文件,如何在整合的基础上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更正式、更规范、更透明,也是提高其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必要之举。最后,我仍然认为,应当大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事任免和财政预算的监督权,这决不能停留于简单地听听汇报,而是要通过细致甚至烦琐的程序设计来实现专业化的听证和质询,真正把用人权和用财权从暗箱操作中转移到阳光下面来。抓住并解决用人权和用财权,就抓住了反腐败的核心,也就从源头上大大促进了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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