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李成言:落实党员实体性权利的重要尝试 |
|
| 发布时间:2010-01-05 作者 : 信息来源 :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
南京市社区公推直选的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十七大以来加强以基层为主的党内民主建设指导思想的重要举措,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对党内民主建设发展的双重重大意义。 从理论上来看,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我党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重要方面,是新时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能够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党的这种指导方针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内在含义。当代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罗伯特·达尔曾指出,理想的民主需要以选举者为主体,具备五个方面的要素要求:(1)有效的参与;(2)投票的平等;(3)充分的知情;(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5)公民资格。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保证党员能在有效参与、投票平等、充分知情和议程控制四个方面具有实体性的权利落实,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在基层党组织工作实践中落实的四个主要关注点,而南京社区公推直选的试验正是指向这四个关注点的重要尝试。 从实践上看,从2004年开始在单个社区试点“公推直选”,到2006年所辖高淳县全部8个镇进行党委领导班子“公推直选”试点,再到今年的社区党委换届之年将“公推直选”扩大到363个社区,南京的社区公推直选的试点实验过程经历了实践的考验,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结合实践过程进行理论分析,我认为这种公推直选的设置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公推”和“直选”是这种基层民主创新试验的一体两面,无论是“公推”还是“直选”,都很好地体现了有效参与和投票平等的党内民主建设内在精神的要求,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从而在实践中落实了党员的民主权利。第二,“公推”环节的创新提名形式以及公推大会的决定性意义加强了党员作为选举者在民主直选过程中对提名议程的控制。这种改变以往由组织单一提名的做法,大大促进了党章规定的党员个人民主权利的落实。在社区公推直选的公推环节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公推大会也进一步保证了党员作为选举者对于公推决定环节的有效控制。在大会上,党员们根据推荐人选的表现进行差额选举,再由非党群众进行信任投票最终决定候选人名单。可见,整个“公推”环节具有革新性意义。以往,我们的候选人都是党委集中提名,再由上级批准,而这种民主直选的实践则不同,从“公推”的提名方式,到“公推”的决定方式,都生动地体现了让选举者有效控制议程的党内民主建设内在精神要素的要求。第三,整个公推直选工作都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保证了党员作为选举者的充分知情。公推直选的所有程序、标准、方法等都全方位公开,让党员群众充分了解;各环节中产生的报名人选、初步人选、预备人选等,都及时在社区公布公示;公推和选举大会都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这种公开、公平、公信的直选设置保证了让选举者具有充分知情的权利,进一步落实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充分知情的民主理论要素上反映了党内民主建设的精神实质。 从以上分析可见,南京市委组织部社区公推直选的党内基层民主试验是相当成功的。 第一,这种基层民主的设置贯彻了党中央十七大以来的重要精神,极大地巩固了党的基层组织,给党组织的基本面输入了新鲜的血液和力量,有力地加深了党组织与广大群众的联系,得民心,有实效。第二,这样的设置以党员的民主权利为核心,唤醒了广大党员干部的主体意识。神圣的一票有了实际的含义,这就使得广大党员干部们的参政意识、主体意识有了空前的提高,从而有效地落实了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第三,这种基层直选的民主设置强化了候选人和当选者的责任意识。在选举环节,候选人当众做出承诺,当选者对党旗宣誓,这一切都有力地强化了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责任意识,于是这种基层民主的设置就进一步起到了比较可靠的绩效监督作用。第四,这种基层直选的民主设置,能够有效地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决策水平。通过“公推”和“直选”两个大会的议程,很多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很多关乎社区老百姓生活的迫切问题都被提了出来,在讨论和辩论的过程中,问题的细节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决策模式,这样的民主设置必然极大地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决策水平。第五,这种民主设置进一步在城市延伸了农村基层村民自治治理的模式,贯通了培育城乡统一市民文化的基础,为将来以党内民主深入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准备了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成绩很突出,发展有空间。在一些环节上,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有所改进,这里提一些政策建议。 第一,是否可以将这种社区公推直选的民主机制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起来。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如何建立完善这种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机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民主直选的设置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这一至关重要的组织工作的辅助监督作用分为任前、任中和任后三个环节。任前要防止干部“带病上岗”,确保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质量;任中要防止干部“岗上生病”,保证权力的规范行使;任后要防止干部“留病下岗”,要防止以任期来规避责任的现象发生。这种民主直选设置在内涵上与干部测评考核是一致的,所以应加强与工作条例相结合方面的制度设计,重视民主直选的设置对于干部任期之中以及任期之后的监督作用。第二,是否可以将这种社区公推直选的民主制度和党代会常设制进行一种“兼容性”设计,以起到一种制度合力的反腐倡廉功效。民主直选的设置不能是孤立存在的,与党委其他日常工作制度相隔绝的,而应是与现有党政制度能够有效地融合、衔接的。比如说是否可以通过这种基层直选的民主设置,将基层的声音传达到常设制的党代会以及上级党委的常委会中去?我认为这样能够在推动基层民主直选的设置稳固化和长效化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其在监督权力运行、保证权力清明廉洁上的重要作用。第三,是否可以进一步重视和完善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衔接机制和制度的完善。长期以来,在我国现实政治过程中,党内民主的发展与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不够平衡的。所以十七大要求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如以上提到的公推大会的非党员群众的投信任票环节,就很好地起到了这种衔接两种民主的重要作用。现在南京市的社区民主直选的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令人可喜的新生事物,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将其完善、确定,以期能够有效地推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发展的进程。 (作者: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