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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当涂:剑指“村官”腐败
发布时间:2010-03-18  作者 :   信息来源 : 《安徽日报》
  腐败案时有发生
  
  法律之剑,斩断“黑手”。近日,当涂县法院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两名农村基层干部有期徒刑。
  
  当涂县博望镇裕溪村文书兼会计陶茂祥,两年前迷恋上了“老虎机”赌博。将积攒的几千元私房钱很快输光后,他把目光盯上了由其掌管的集体资金,几百上千地拿,时间不长,3万多元公款都进了“老虎机”。无力偿还的陶茂祥于去年1月2日夜,溜进村委会办公室,撬开自己办公桌抽屉,盗走了刚刚收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1.6万元,并向警方报案谎称村委会办公室被盗4.8万元。公安机关很快侦破此案,监守自盗的陶茂祥落入法网。今年2月9日,当涂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陶茂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陶茂祥一案,在农村基层绝非个别现象。2009年,当涂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涉及罪名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等,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元。前不久,当涂县姑孰镇黄山社区(原黄山村)文书兼出纳会计陈宏军,被当涂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宏军利用管理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前后六次从社区账户提取现金160余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不到半年时间挥霍一空。
  
  诸如陶茂祥、陈宏军这样的“村官”,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没有级别,但拥有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职权,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集体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国家公务)。 “村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职务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广大农民的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村官”缘何成贪官
  
  “村官”职务犯罪多表现为虚报冒领,其中往往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行为。这是当前“村官”职务犯罪呈现的一个特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宏军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顺利得逞,与姑孰镇镇财政所管理人员苏元保和代账员徐修峰的玩忽职守行为分不开。苏、徐两人受姑孰镇政府委托管理村及社区资金,但他们违反“村或社区提取5000元以上的现金时,需填制大额支出提现申报单,并附相关支出证明材料,报镇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审核,镇领导审批”的规定,听信陈宏军一面之词,不审核或者不认真审核陈宏军开具的现金支票,越级为其加盖姑孰镇“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和主办会计印鉴,致使陈宏军一笔就提取现金高达25万元,且连续多次提现20余万元。
  
  结合查办“村官”腐败案件,当涂县检察院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出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村干部往往一身兼多职,权力过于集中,自批自支,一人说了算,缺乏监督;少数地方的村谁当干部谁管钱,村支书、主任甚至文书身上都有公款,“浑水摸鱼”的情况时有发生;村干部变动频繁,账目交接不清,管理不到位,村级财务多为一本糊涂账;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大量惠农资金涌向农村,涉及部门多,拨付渠道广,分配、管理、使用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给了贪“村官”可乘之机;少数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滥用权力,甚至把当村干部看成是自己发家致富的途径,利用职权捞取个人 “好处”。
  
  有关专家认为,打击不力,执法不严,放纵和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因涉案数额小而对“村官”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不够重视,或因为调查取证难度大而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理,或不了了之。量刑较轻,也使得少数“村官”对职务犯罪行为无所畏惧。
  
  长期从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位检察官,也提出了相同的看法: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按照行为性质、犯罪客体等方面,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繁重,对这项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检察机关现有的考核机制,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其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学界的一名学者,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新观点:主体不良人格品质与相应机会的契合,为“官”者与为民者共同缺乏民主法制意识的契合,非常时期的财务制度混乱及管理上漏洞与有关人员的投机钻营心理相契合,是发生“村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多措并举重预防
  
  目前,就如何对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仍缺乏必要的研究,系统完善的预防对策也未形成。上个月,来自国内部分高校、检察、法院、纪委的150余名代表聚集西安,对“村官”职务犯罪问题“把脉会诊”,开出“药方”——
  
  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及过失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村账乡管”等办法,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查和审计监督,作出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估,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设立专职现金保管,杜绝现金多头管理,坚决刹住利用“白条”自批、自支、自报、自抵的现象;充分运用检察机关预防监督权,延伸监督触角,结合办案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涉案的村完善财务制度,并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手,形成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减少号召性法律条文,增加必要的制裁性法律条文……
  
  建立合理、激励的保障机制,也是减少和遏制“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省社科院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采取“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的办法,建立合理的“村官”收入分配机制,使“村官”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采取 “市县财政补一点、乡(镇)村拿一点、自己交一点”的办法,落实“村官”养老保险,让“村官”老有所养。
  
  记者近日获悉,一场切合实际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活动,正在当涂县乡村展开。该县检察干警深入农村开展举报宣传,及时掌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到发案地给村干部上法制课,以案释法;组织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教育警示村干部;开展“检村共建”,帮助管理相对混乱的村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同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完善用人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及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村官”腐败现象。 
  
      【相关链接】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确认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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