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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04  作者 :   信息来源 :
                                                                       合纪发(2006]23号
各县区党委、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党组织、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处(科)、监察室:
       为切实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确保我市“三大推进”的顺利实施,现将《合肥市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监察局
   2006年6月7日
  
  
                                            合肥市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展为上、投资为本”及“环境决定发展、服务创造优势”理念,以机关作风、干部作风的大转变推进发展环境的大优化,按照《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落实“四条禁令”、“三项制度”,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坚持各级领导干部藉别是主要领导是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坚持分级负
  第二章 责任及追究
  第五条 按照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损害程度认定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实施追究。过错责任分为:行为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方式包括,(1)组织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提拔、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辞职辞退;(2)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七条 工作人员茬履行职责时,违反“四条禁令”和“三项制度”的,第一次给予行为人通报批评处理。造成后果或影响的,给予行为人、直接领导岗位调整,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处理;第二次给予行为人、直接领导岗位调整处理。造成后果或影响的,给予行为人、直接领导降职使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处理;第三次给予行为人、直接领导降职使用处理。造成后果或影响的,给予行为人、直接领导责令辞职或辞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降职使用处理。
  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三项制度”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并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违反“四条禁令”和“三项制度”的,第一次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连续两次受到处理的,该单位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三次受到处理的,该单位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予主要领导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的,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暂缓提拔、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辞职辞退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出具伪证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有其他应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二)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市委或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县区及市直机关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按程序核实处理。其他单位及其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县区、市直机关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追究不力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予以纠正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五条 市投诉受理中心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受理机关效能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 对被追究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依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应在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后lO日内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依照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其他事项中,违反“四条禁令”、“三项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甘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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